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为项目建设、排水许可和备案、排水监测等排水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有关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客观提供技术服务,不得向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