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直接向市管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一)属垃圾转运站的,由管理单位申领;
(二)属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领;
(三)属施工作业企业的,由建设单位申领。
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