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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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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

第十七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禁止在雨污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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