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在雨污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