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