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