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排污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同意或者由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派员共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直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有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