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自持、出租住房需要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业单次维修、更新、改造涉及的有关业主应当分摊的费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补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