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九十日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为不定期。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