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的使用,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物业公共收益单独列账,财务账目实行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