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水、电费用需要分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