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并积极拓展增值服务,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