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