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