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