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