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