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