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