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二条有效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