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