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