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