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