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