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行政处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