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