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有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可以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比标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