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可以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比标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