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