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