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三)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