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