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