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