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