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