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