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