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