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存在审计查出问题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