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绩效、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完成以及绩效审计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
(四)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清单及其整改情况;
(五)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审计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