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