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草案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和政策执行等情况,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