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决算草案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复决算;决算草案未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