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

(四)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变动情况以及原因;

(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情况;

(六)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七)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政策实施效果;

(八)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十)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