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