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预算调整方案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未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确实需要继续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