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