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