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本级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根据需要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及时提出,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