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预算审查监督需要,可以跟踪了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述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